教师基本条件∶
1.忠诚人民教育事业,模范履行岗位职责,能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,努力进行教育创新
2.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、副高级以上职称;
3.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 教学能手 学科带头人 教学老师 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 特级教师 等称号。
4.近5年发表省级以上论文2篇,主持过省、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;
5.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(1977年6月30日后出生)。特别优秀者,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岁(1972年6月30日后出生)。
6.具有与应聘学段、学科相一致的任职资格,且在该学段、学科任教10年以上。
7.不符合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
(1)现役军人和普通高校在读人员;
(2)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过开除处分;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、政纪处分的;
(3)尚未解除纪律处分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人员、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;
(4)失信被执行人;
(5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招聘要求的;
(6)国家和省另有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。